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29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人〔2011110)、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12]3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校将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前往国内重点本科院校(一般应为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和我省重点建设高校)进行访学研修。
该项目为我省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之一的“千名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计划资助人选为150名左右,省教育厅将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资助研修费用。各高校具体推荐名额不作分配,省教育厅将在各高校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资助人选。
为做好我校此次推荐选派工作,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2]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通知宣传工作。有申报意向的人员,请与516日前经接受高校(单位)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盖章的《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一式2份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件)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并将电子版发送至rsc12@fzu.edu.cn,联系电话:22865283联系人:郭翔。
选派人选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详见《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见附件)。
 
    1、《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
    2、《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
    3、《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校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2〕38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12]30号)精神,今年我厅将选派一批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本科高校、高职院校、研究机构或大型企业访学研修,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申报本项目。教育部今年公布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与《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可登陆教育部高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网站(www.train.whu.edu.cn)“国内访问学者“栏目查询。
二、推荐人选被接受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确定录取后,请选派高校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经接受高校(单位)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盖章的《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一式2份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件)报福建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含电子文档),由中心汇总后统一报我厅审核确定。
三、今年我厅计划资助150名左右国内访问学者,具体推荐名额不作分配,由各高校自行申报。在各高校申报推荐的基础上,我厅将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资助人选。
四、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我厅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资助研修费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培训学习、科研、开发和食宿交通等,不足部分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我厅按照核准公布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经费核拨给选派学校。访问学者的收费标准等事项请直接向相关接受高校(单位)咨询。
五、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可于今年秋季或明年春季到接受高校(单位)研修,访学研修期限可为半年或一年,有关工作要求按福建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项目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及表格可从福建教育信息网(www.fjedu.gov.cn)“重要文件”栏目或福建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http://gpzx.fjnu.edu.cn/)“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严必锋      电话:0591-87091282
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人:林 荔 电话:0591-83440494
传真:0591-83440494 电子邮箱:gszx@fj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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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