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门):
根据《福州大学关于做好教职工201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学院相关规定,为了做好学院2018年度考核工作和考核优秀人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核年度当年受到党纪处分、诫勉、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及出现旷工的,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档次:违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含)以上、警告(含)以上处分期间的;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情形。
5、被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调查结案后,不给予处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诫勉的,不能确定优秀等次;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2018年工作量未满教师,原则上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7、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未以福州大学的名义申报国家课题的(在研国家级项目的教职工除外),原则上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8、在满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当年度获批国家基金项目的主持人优先作为“优秀”等级的候选人;当年度未获得国家基金项目,但积极申报者也列为“优秀”等级候选人。
请各系抓紧时间做好2018年教师工作量计算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本系(部门)考核工作,于1月11日前将考核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和推荐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各系“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处级干部人数)的20%)上报院党办。
人文学院党办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