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州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福大政[2017]46号),现就在校内推荐学校法律顾问人选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学校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等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福州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校内法学专家、律师、专职法务人员中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学校法律顾问。
二、推荐对象
1.法学专家,一般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律师,一般应当连续注册执业5年以上。
3.专职法务人员,一般应当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2年。
三、法律顾问人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
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政策和学校管理工作。
6.一般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推荐办法和程序
1.推荐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择优推荐相结合。
2.报名人员填写《福州大学法律顾问聘任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单位推荐的应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3.由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核实报名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并报送校党办、校办审核确定人选(5名左右)。
4.将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面向学校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聘为法律顾问并发放聘书,聘期3年。
五、报送要求
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本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上述材料请于11月17日前提交至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行政南楼231室),《福州大学法律顾问聘任审核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fwslin@fzu.edu.cn。
附件:《福州大学法律顾问聘任审核表》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联系人:林 勇 林怡仙; 联系电话:2286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