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各系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系工作,关系到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开展,关系到学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系级管理由系主任负责。
第四条 系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加强师资建设,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4、加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第二章 系主任
第五条 每个系设主任一名。系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除特殊情况外,系主任应当具有相应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
第六条 系主任任期1-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是: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聘任。
第七条 系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系教学与科研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2、领导并组织学院和教学办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3、领导本系教师教学工作,督促本系教师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
 4、主持本系各项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5、负责本系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持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材料、试卷、参*、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和考试材料;
6、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保持和加强学院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章 系活动
第八条 系的各项活动由系主任主持。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系的教育教研活动,每学期每个系的活动不得少于6次。系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系主任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在完成学院和所在系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活动由本系自主决定。
第十条 有关教研室工作的争议和不同意见,学术事项可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反映和申诉。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07年